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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写好了就能去离婚了吗?

发布时间:2018-09-04 10: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的,也是应当好聚好散的,如果能够协议离婚的,尽量协议离婚,这样双方当事人不会闹得太难看。有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可能会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写好了就等于离婚了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特殊的协议,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的,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

此时,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往往成为影响后续离婚诉讼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合法的夫妻关系要解除,需要有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当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这就是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夫妻是否离婚并不干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的。

而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是体现公权力对离婚的最终确认。

但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是否就生效,并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只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可见,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发放相关凭证。

因此,离婚协议的生效,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仅有一纸协议未经登记并不能产生离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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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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