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符合法律吗?
发布时间:2018-08-22 09:4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里面有探视权方自己主动放弃探视孩子的协议,等于在离婚之后就完全断了跟孩子的联系,不再与孩子见面、沟通等等。很多人会觉得这类的协议条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该有效力。
一、离婚协议放弃探视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二、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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