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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执行器能否延长?

发布时间:2018-07-25 14:4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法院对离婚诉讼会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如果双方同意法院调解的,法院依据调解的情况作出调解书,如果和好的可以不出具调解书,而作出调解书后双方签收的,调解书就生效,那么法院调解离婚执行期可延长吗?

一、法院调解离婚执行期可不可以延长

法院对离婚案件出具调解书后,调解书执行的期限能不能延长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同意的,可以延长执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调解书具有什么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书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书。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不同的是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离婚调解书范本是怎样的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离婚调解书

()民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写明协议的内容)。

2、……(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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