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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哪些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3-27 11:3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协议离婚由哪个部门管

(一)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

因为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先验明方的夫妻身份,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申请时应持下列证明材料: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λ、村民委员会或至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着重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离婚否真实、自愿,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情形;

3、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经过调解而无效。

4、工作人员应当分别与当事人说话,并且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作必要的调解工作。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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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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