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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8-01-14 10:4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怎么订立离婚协议

按《婚姻法》等规定,离婚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方如果不想履行离婚协议,必须要到法院起诉,其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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