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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7-09-10 16:1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非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郭强律师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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