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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2-03 09:3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涉外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二、涉外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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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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