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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外国人如何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发布时间:2017-09-13 13:03 作者:管理者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


(二)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无受过刑事处罚;


(四)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须征得本人同意;


(五)送养人同意送养;


(六)养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二、如何申办收养中国儿童的公证


(一)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应通过中国收养组织寻找所要收养的儿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的保证等;


2、职业和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居住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收养的证明,或居住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


6、出生证明;


7、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二)收养人接到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后,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证书;


2、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3、收养人身份证件及照片;


4、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5、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入的照片;


6、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出具公证书。

对于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证明材料和经公证、认证的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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