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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登记结婚 婚姻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21 09:3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问:夫妻两人均为中国人,在美国工作时相识并结婚,其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生育一男,儿子加入了美国国籍。请问:1、儿子是美籍华人,如果以后来中国定居的话,他能否同时取得中国国籍?2、将来儿子如果结婚的话,是遵守美国加州的结婚年龄,还是遵守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3、他能否与中国出生的女孩结婚?法律上有没有作出特殊要求?

  答:1、依照《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孩子加入了美国国籍,则不能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孩子将来在中国定居,想要取得中国国籍的话,必须向中国提出加入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查批准后,即取得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依法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2、如果将来孩子要缔结婚姻的话,需要看其国籍情况。如果是美国国籍,作为美国公民,其依法应适用美国法律缔结婚姻。如果是中国国籍,当然应依照中国的《婚姻法》缔结婚姻。

  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美国加州对当事人婚姻效力的认定,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律,换言之,即使是在中国结婚,在加州也是承认其婚姻效力的。

  3、孩子当然可以与中国女孩结婚,不过要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比如去民政部门登记,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早于20周岁,两人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两人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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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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