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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侨民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持有的证件

发布时间:2018-03-28 10:1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涉外结婚的条件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三)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四)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一)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

三、涉外结婚登记审批手续

(一)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三)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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