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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涉外诉讼离婚?

发布时间:2017-12-08 08:4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

1、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2、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法律如何规定涉外诉讼离婚

涉外婚姻因其双方文化背景差异等特殊性,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如果一旦离婚,并且不能协议离婚的,则可能会陷入漫长的诉讼官司中。涉外诉讼离婚会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司法程序问题,所需的时间也很长。一般来打涉外离婚官司的,基本上都是配偶下落不明者。远在国外的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要先向被告一方结婚时所留的基本住地直接送达。如果送达不到,在收到回执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且需要进行层层上报。比如基层法院要先上报到中级法院,再到高院,高院再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涉外的公告期就要半年,现在则修改为3个月。公告到期之后如果没有回音,法院才会安排开庭时间。开庭时间依然要进行逐层上报公告,待公告再次期满后,开庭时如果一方不到场,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而等判决结果出来后,依然要进行公告。整个流程下来所需的时间就非常的长。

综上,涉外离婚诉讼非常的麻烦,因此对待涉外婚姻一定要慎重。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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