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
发布时间:2018-03-26 09: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如下: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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