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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是真实意愿?

发布时间:2018-09-20 11:4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1、带着规避限购、出国移民、计划生育等目的离婚,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是真实意愿?

  民法通则要求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离婚真实目的来推断财产分割约定不真实呢?

  支持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原被告为了让孩子移民读书,办理了假离婚手续。法院认为,他们以移民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实际分割。因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以逃避计生和保工作为目的的离婚案中,也认为这种财产分割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不具有效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的一起案件中也持相同观点。甚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连子女抚养的约定都不具有效力。

  至于前面提到的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的假离婚案中,则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无效。

  反对

  此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有话要说。

  北京第一中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明确表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非系在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慎重考虑所签,故难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协议的签订过程确无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仍然有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也表示:双方为了婚生女在好学区就学而办理的假离婚及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居住且未对房屋进行真正分割。但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何生活以及双方是否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实际对财产进行分割均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以子女学位而假离婚的案件中持同样的观点:原、被告为实现被告陈某甲女儿陈某丁在上海读书之目的,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离婚事实已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2、假离婚是否等同于欺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已表示假离婚不等同于欺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假离婚案件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本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因意欲购买二套房及再生育子女而协议离婚,能证实,协议离婚是原、被告一致意思表示,原告处分该房产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其正是想通过处分房产的真实意思而达到购买二套房及再生育子女的目的,原告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充分的认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签订离婚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假离婚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一方,能否主张显失公平?

  支持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13年再审的案件中表示:

  张某与李某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前后对财产及婚生子的归属做过多次约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均是基于李某某向张某表示暂时分开冷静冷静过段时间再复婚的情形下签订的,也正是基于李某某复婚承诺,张某放弃了大部分财产,而李某某在离婚后长达一年时间,迟迟未兑现其承诺,张某在复婚无望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某某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及重新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张某与李某某于2006年11月9日、11月23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案件中认为:对于财产分割系财产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就本案而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为:将位于城川镇的4亩水浇地及20万元归原告张华,其余财产包括家电门市部、住房等均归被告马雷虎所有。本案原告张华作为一名离异妇女,无固定工作、住所,还需抚养次子马梓明,生活较拮据,甚至曾经选择轻生,虽被相关部门救下,但在本地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相比较而言被告马雷虎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拥有固定住所,且从事个体经营,生活较为富足,因此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婚姻法的照顾女方权益原则,上述《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部分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反对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认为: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书》包含了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到共同财产、债务的承担等方面的约定,双方就上述问题达成的协议带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仅因为一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多分财产而认定显失公平。

  4、离婚协议约定与实际不符,是否有效?

  在查阅的案例中,如果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的财产,法院均支持双方在离婚后就尚未约定的财产起诉分割。

  如双方名下有财产,但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或无财产等等。

  5、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在查阅到的两起以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法院均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0641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等财产转移到名下何某而规避本院执行王某甲所欠常州市玻璃钢厂债务案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又何某在2014年《真实情况说明》中自认与王某甲办了假离婚等事实也能印证双方前述行为的不法性,故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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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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