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办理 > 其他离婚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8-09-03 11: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随着中国的离婚率逐渐增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成为一大难题。其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让人捉摸不透。

个人炒股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婚前购买股票所用的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买股票的钱是个人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是应当归个人所有,婚后股票增值的钱属于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是应当各分二分之一。但是不要轻易做出离婚的决定,这样才是对自己以及家人的负责。

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 婚后财产 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