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办理 > 其他离婚法律问题

军人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8-09-03 11:2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通常在夫妻离婚时,都可以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认定进行财产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

军人转业费属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由于情况不同具体的归属也是不一样的。但很肯定的说伤残补助金一定是属于军人一方的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㈡》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2、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法律对军人转业费用规定得较为原则,法官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军人转业费用作出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