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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街被家暴致死施暴者该给予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7-11-29 10: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女子躲家暴被当街砍死

由于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的男性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会出现打女人的家暴现象。加拨不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严重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近日,在上海街头就发生了这么一起女子到家暴被当街砍死的新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来自河南的牛某和妻子张某在当地以务农为生,虽然结婚30多年,但夫妻感情非常紧张,张某不堪忍受牛某严重的家庭暴力,于2012年独自离家,投奔在上海生活的女儿。妻子离家出走,让牛某感到很没面子,他曾想打听妻子身处何处,却被儿女挡了回来,怕父亲找到母亲后又是拳打脚踢。

2016年3月,牛某在老家找到了儿子的一张读书证,上面写着上海奉贤四团镇的地址,牛某猜想妻子或许身处上海,便于3月17日乘坐火车赶来上海寻妻。3月20日11时许,牛某在奉贤四团镇基督教堂附近找到了张某,提出希望妻子跟他回家。张某不愿意,牛某便尾随其前往集贸市场买菜。后来因为二人的言语争执,牛某操起菜刀将张某砍死。

牛某在庭上供述,在肉摊处,他想要吃刚买的草莓,张某不让他吃。“我说这是我掏钱买的,老婆说她也能买得起;然后我觉得她不讲理,就说要砍死她,她就说你砍吧。”听完这句话,牛某便抄起了肉摊砧板上的剁骨刀向张某面部砍去。

根据牛某女儿的证词显示,父亲牛某长期对母亲张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爸爸一直打骂妈妈,往死里打,我常常看到妈妈被打得鼻青脸肿,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哭。有时候甚至将妈妈妈打进了医院,大小便失禁,下肢失去知觉。”牛某的女儿称,家里的农活都是母亲操持,由于母亲信奉基督教,父亲认为母亲不干农活,是在浪费时间。

家暴如何定罪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残疾家庭成员的暴力等。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其中,身体暴力是指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性暴力的具体行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牛某之前经常打骂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而其后将张某砍死的行为,具有杀人的故意,同时也实施了用刀砍张某面部、颈部的行为,造成了张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为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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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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