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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给予小三的财物在离婚时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7-11-27 10:4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二、婚外情的法律责任

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是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无过错一方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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