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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能否收集外遇证据?

发布时间:2017-11-27 10:3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律师能收集婚外情的证据吗

如果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一方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诉讼,要求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律师能取婚外情证据吗?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此可知,律师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取证,即律师可以收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

二、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4、手机短信,即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因此,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可以进一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

(2)共同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

(3)警方的笔录和出警记录。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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