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办理 > 其他离婚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如何?

发布时间:2017-11-22 19:4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有哪些

1、孳息。我国学理通说根据是否由自然性质而产出,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例如树上的果子、羊毛、鸡蛋等均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不是依据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产生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一般指租金、利息等。

2、投资收益。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者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3、增值。增值是物本身交换价值的增加。增值收益是与孳息收益、投资收益相并列的概念,区别在于增值部分的物或权利并未与原物相分离,增值的利益从未从现实的商品交易中实现,是一种不可量化的价值;而孳息收益、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开的,独立的。

二、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如何

1、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认定。虽然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但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而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因此,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认定孳息的归属时不可一概而论。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人们的辛勤劳动不可分离,鉴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劳作的属性,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一方配偶确实未对该孳息的产生作出过贡献,否则天然孳息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法定孳息,则要区分利息类收入和租金类收入予以分别对待。对于一方婚前存入银行,婚后所得的利息类收入,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配偶没有对利息的收入有任何贡献;对于租金类收入的取得,往往需要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等相关事宜进行操劳,因此租金类收入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孳息归属时,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将孳息一般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能够排除另一方配偶协力和贡献的可能性。

2、个人财产婚后投资收益的归属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的归属认定。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动的结果,与对方贡献无关,应当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对方配偶做出了直接贡献,如偿还贷款或参与房屋改造等等,相应部分的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