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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发布时间:2017-11-14 16:2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案例简介: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

2011年原、被告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甲。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有打骂原告的行为,原告称结婚时娘家陪嫁了其一套住房,婚后与公婆分家另住,公婆嫌其回家少,就以各种原因挑拨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听后对原告不是骂就是打。后因被告的弟弟结婚时要买车,公公要求原告拿出购房合同和原告的结婚证去作抵押贷款,原告未同意,被告听后再一次暴打原告。公公向被告要钱,被告就向原告索要,不给便打骂。被告不管不问任公婆责骂原告,从不关心、维护原告,被告心中只有他父母,为了孩子、为了家,原告一忍再忍,可被告执迷不悟,仍我行我素。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并且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特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27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伊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的离婚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 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因熟悉相关的婚姻法律知识,并且诉讼离婚的案件日益增多,所以,这个问题也是许多人想要咨询的问题。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会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来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上主要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从五个方面对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如果没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规定冲突的话,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适用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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