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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06 09:3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案件需要哪些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3、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二、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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