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调查取证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8-02-02 10:5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调查取证的要求有哪些
1、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 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 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 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 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二、离婚财产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财产调查的内容:
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2、 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3、 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4、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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