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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所需要的关键证据

发布时间:2018-02-02 10:4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起诉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被告至起诉之时已连续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5、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6、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

7、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需提交。

8、其他证据。

二、离婚中偷拍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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