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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加大采信力度

发布时间:2018-01-15 11:3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时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

传统的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方式通常会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的邻居和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形成或者是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邻居目击者提供证言,随着手机短信、飞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类视听资料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电子证据使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已经弥补了传统的证据的单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离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加以证实。

(1)手机短信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短信时,应当及时储存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当事人可以到电话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短信内容,将相关的短信内容包含短信收发送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等打印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但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能外泄,所以任何人掌握用户名和密码都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登陆并收发和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该邮件是由谁发出的,所以对于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还是存在争议。需要仔细甄别。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将电子邮件打开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给法院。或者将电子邮件载入软盘,开庭时由法院主持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将邮件打开并将内容打印出来。

(3)MSN、QQ聊天记录

互联网以及多种交流媒介的普及而导致一方婚姻出轨的现象已经很常见,而MSN 以及QQ这些在线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记录往往成为离婚时一方证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证据。但是这些聊天工具因为有网络代号名称或者昵称(有的甚至没有名称)的不确定性,并且在开庭现场很难再现上网时的交流过程,因此,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并提交到法院,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定,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作证或者对方对此问题无异议。

当然将聊天记录予以公证,则加大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力度。

二、离婚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因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交医院的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邻居和孩子或者朋友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录音材料、110的民警出警笔录等加以证明。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证实自己的伤情与被告方的伤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43条规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公安机关有出警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笔录是很重要的作为证明一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当事人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后应当报警求救。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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