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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负有举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15 11:3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证明遭受家暴的证据有哪些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五)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六)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二、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二)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三)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四)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五)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六)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七)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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