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办理 > 离婚证

离婚条件--分居两年

发布时间:2018-08-03 09:3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包括:到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和到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诉讼两种,没有其他方式,其中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满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等条件,否则,只能通过离婚诉讼来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规定的第四种情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可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的分居,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法院认定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分居应具备以下要件:

1、时间上分居满二年

分居必须满二年,并且该时间应当是连续计算。一旦分居后又同居,分居时间归零,若再次分居,分居时间重新计算。

2、客观上存在分居事实

分居指的是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同屋分居甚至同床分居的情形,该情形因认定双方在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存在不再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为分居。

3、主观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的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因学习、工作、家庭住房等原因分居两年的不包括在内。

4、证据上加以证明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较为困难。我们认为,当事人可依据夫妻分居协议证明分居事实或者依据第三方的调解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居(村)委会证明、物业证明、水电费缴纳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

那么法律上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离婚?

1、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