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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原则性标准

发布时间:2018-05-29 10:0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一方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理由?

同性恋是指性别相同者作为相互满足性欲对象的一种性行为。因一方同性恋而提出离婚,其中的法律问题是,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对方同性恋能不能离婚呢?夫妻一方同性恋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以此为判决准许离婚的。

二、离婚的原则性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三、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

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

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

夫或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无过错方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同性恋一方在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夫妻之间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综上所述,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夫妻一方是同性恋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并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如果生活中你遇到此类问题无法解决的,可以咨询婚姻家庭的律师,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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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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