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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05-29 09:5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遵从法律向法院自由提起诉讼。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法院还会把调解程序前置,充分尊重公民的自由意愿。婚姻是一般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搜缔结的,不能随意的就把一个婚姻予以终结。要总和考虑各项原因以及当事人的医院和感情状况。但是究竟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则要通过法院的审理,在和具体案件相结合的情况下,综合各种情况予以判决。

二、不能生育能否离婚?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婚姻因为无法生育而导致的矛盾事件多发,因此,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对方要求离婚是否准予离婚一直在学界和审判实践中是争议的问题,不准离婚是否是剥夺一方的生育权利,若准予离婚一方面又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然而,法律在综合各种情况的前提下,于2011年7月4日所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以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其离婚请求”。可见,法律已经将生育权方面的问题纳入到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当中。

据上所述,我们了解到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以及婚姻法所规定的新离婚条件。当然,在生活当中并非碰到所有的符合离婚调解或是涉及婚育方面的诉讼,都会准予离婚。法院是要综合各种情况,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才会予以裁判。任何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再加上当今社会人们的浮躁心理,导致容易冲动,总是把离婚想的很简单。如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咨询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帮助解决问题,不要盲目的去解决,毕竟婚姻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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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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