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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8-05-29 09:5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主要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婚姻无效的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后果。

(一)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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