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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8-05-29 09:4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一) 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二) 一方愿意离婚的条件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应该在哪离婚?

(一)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时,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 诉讼离婚的办理

1.通常情况下,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到另一方的住所地起诉离婚。

另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情况下,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情况有:

(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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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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