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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发布时间:2018-03-13 09:5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即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出现裂痕,达到真实、完全、长久地无法挽回的地步。

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各异,且比较抽象,一般群众或审判员难以把握,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采取了列举性地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6、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1、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指:

1 、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 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等。

此外,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无须得到军人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家庭暴力、“包二奶”、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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