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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养所达成的协议

发布时间:2018-06-05 10:3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已经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起诉

实践中遇有这样一起案件: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子女及家庭财产也作了处理。数月后,一方再婚,另一方反悔诉至法院,以当时脑简单为由,要求法院对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重新处理。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养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为,这种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护。

当一方当事人对于这种约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并依照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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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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