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继承办理 > 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04 15:01 作者:未知 来源:离婚法律网

   生老病死在所难免,继承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问题。继承还没开始,继承人就已经过世,财产该怎么分配?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儿子过世,就由孙子转继承
      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了越秀区一套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当时登记在李父名下,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分别为李平(男)、李妹(女)、李好(女)、李刚(男)、李珍(女)、李婷(女)、李军(男)和李广(男),其中李平与张娟结婚,生育了儿子李小明和女儿李小霜。李父于1989年2月死亡,李平和张娟二人在李父死亡前已离婚,李母于1991年2月死亡,李平于2005年12月死亡。李父和李母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各继承人共同商讨,认为涉案房屋由七个子女和李平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李平前妻张娟由于已离婚不能作为继承人,两个外甥只能继承其父亲李平的份额。但常年居住在香港的李刚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也不配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故其他继承人把李刚和张娟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娟和李刚均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认定了上述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事实,且李妹等人主张的继承分配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了涉案房屋已于1990年经批准征用拆迁,因李妹等人无证据证明回迁房屋的相关情况,故法院仅对原房屋的权益作为继承标的物进行分割处理。李父的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故应由其子女继承,其中李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可继承份额应由其女儿李小霜、儿子李小明转继承。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李父的房屋的权益由七个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由李小明、李小霜各继承十六分之一。(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遗产分割前死亡可转继承
      上述案例中涉及继承中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2 丈夫过世,妻子未获继承权
      陈大成与妻子美凤婚后生育了大儿子陈小成和八个女儿,陈小成于1978年与黄珍结为夫妻,没有生育子女,陈大成与妻子生前于1951年从他人处买来越秀区一砖木结构的房子,陈大成于1985年10月去世,房管局于1995年才核准登记上述房屋,产权人为陈大成妻子美凤一人,但美凤于2011年11月去世,陈小成则于2008年去世。
       美凤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只是口头说房子各兄弟姐妹都有份。现各姐妹欲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协议好继承份额均等,无耐长期定居于香港的三妹不同意均分的方案,认为自己应该占有房屋产权的75%,故七姐妹和黄珍作为原告,起诉三妹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三妹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在案的八姐妹均为美凤的女儿,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但由于大儿子陈小成先于其母亲美凤去世,且其没有任何子女,故配偶黄珍不符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资格,依法不能继承涉案房屋。最终判决美凤名下的越秀区天成路房屋由八个女儿继承,每人各占1/8产权份额。(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妻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上述案例涉及到法定继承中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因陈小成婚后未生育故不存在代位继承。黄珍仅以其为陈小成的配偶且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没有收入和孩子而主张继承美凤名下遗产份额不具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

1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