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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离婚前怎么写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7-12-02 10:0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答辩状的写法

(-)首部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

二、离婚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宏兵,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某路某某中心x号楼xx室。

被答辩人: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堕落,到2000年7月份发展到公开与他人姘居的地步”,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答辩人的人格诬陷达到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的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

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夫妻间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照顾,甚至以恐吓的方式要挟答辩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答辩人还纵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2000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多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答辩人又突然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未成。答辩人考虑到与被答辩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绝望,曾于1999年 10月1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主要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对答辩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张韶亮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1、儿子张韶亮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于1994年3月20日生育有一子,将近七周岁,由答辩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

答辩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证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答辩人工作单位为北京市天同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收入稳定在 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答辩人的工资在二千元左右,由答辩人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张韶亮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故答辩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答辩人的父母均退休在家,有养老保险及工资收入保障,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比,他们是答辩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时间更有能力并且愿意和要求照顾抚养孙子,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夫妻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行使。

(3)、张韶亮系男孩,由答辩人抚养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塑造比较有利。

国内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由单身母亲抚养男孩,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性化”的特征,对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如果张韶亮由答辩人抚养,比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培养其乐观、坚强、豁达等性格特点,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对其身心健康比较有利。

(4)改变孩子的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孩子现跟随答辩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孩子在2010-2011年第一学期中成绩显著,被学校评为“进步小明星”,孩子的语文、数学、美术、体育、音乐、品德均被评为“优”,孩子已经适应并熟悉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如果让孩子到另外一个陌生的环境重新去适应,显然对其成长不利。

(5)被答辩人自控能力较差、性格偏激、处世方式容易走极端,孩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被答辩人日常自控能力差,情绪宣泄不顾及孩子的感受,身教难以做出正确的表率。当着孩子的面喜怒无常,怨声载道。时常向孩子强迫灌输爷爷奶奶如何不好,使孩子违心地顺从其观点。面对其父母的过多干涉,其更是反复无常,尤其是被答辩人母亲来京期间,被答辩人与其母亲天天吵闹,严重时相互破口大骂,甚至动手撕打,丝毫不避讳孩子,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另外被答辩人做事过于偏激,难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其与答辩人和孩子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多次利用自杀、恐吓、写绝命书等手段相威胁,以达到刺激答辩人的目的。分居后,其更是不顾对孩子的影响,采取编造伪证、假借权势、四处散发诬陷信件、到单位跳楼等极端方式,大造舆论把答辩人说成社会垃圾、大流氓、贪污犯等等。被答辩人这种不客观、偏激的行事方式,将对孩子的心理成长产生致命的负面影响,孩子不宜随其共同生活。

2、被答辩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答辩人每月的工资收入二千元左右,请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三、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系答辩人原所在单位中国某某某某总公司考虑到答辩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所分配,现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等共有财产也均系答辩人劳动所创造,法院在分割上述款项时应充分考虑该房产的性质、来源作如下分割:

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路某某中心x号楼xx室的房产,因系答辩人单位所分配,该财产未凝聚被答辩人的任何劳动价值,故该房产应依法判归答辩人所有。

2、双方共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车辆共计人民币 118.6万元,该部分共有财产按照答辩人百分之七十,被答辩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予以分割。

118.6万元的具体明细为:理财产品30万(2015年到期),银行存款15.8万,提现剩余40万左右,车辆估值32.8万。

3、双方婚后的家具家电首饰等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

主要包括:1、东芝液晶彩电,价值:4500元;2、冰箱一台,价值:3000元;3、空调,价值4000元;4、厨具8000 5、卫具三套,价值10000元6、洗衣机1台,价值2500元;7、寝室家具及用品四套,价值30000元;8、客厅家具一套,价值12000元;9、钢琴1架,价值:10000元;10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200元;11、首饰一宗,价值30000元。

四、婚后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承担。

因答辩人在中国某某某某总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答辩人须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九万元,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夫妻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向双方借款四十二万元(其中十七万元为现金借款,另外为答辩人向答辩人父亲的汇款),该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答辩人的请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0年12月19日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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