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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8-03 14:58 作者:未知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1、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3)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5)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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