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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六万八彩礼是否可以返还?

发布时间:2018-11-25 10:53

案情简介:结婚2年闹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9月份,双方争吵后原告居住娘家。主要争议在彩礼返还方面,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共给付原告彩礼款68000元,棉花100斤,金首饰三件(价值约5000元),原告家回礼共计24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空调一台(3000元)、饮水机一台(300元)、餐桌、八门衣柜、沙发、茶几衣架各一件(价值7500元)、被子24条,电动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原告诉请法院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原告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阴某某彩礼款10000元。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原告长期离家不归,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再无共同生活,已和好无望,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的陪嫁物与被告给付其彩礼价值数额相差较大,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十分困难,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故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

律师说法:六万八彩礼是否可以返还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的陪嫁物与被告给付其彩礼价值数额相差较大,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十分困难,故法院作出了部分返还彩礼的判决。

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所以当彩礼给付之后,两人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时间较短等情况下,彩礼是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的,当遇到这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结合个人情况,量身定做属于您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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