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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九旬老太儿孙满堂欲单过

发布时间:2018-11-25 10:50

九旬老太儿孙满堂欲单过

早在十几年前,戴老太的老伴就去世了,家里的房子也分给了四个儿子。打那之后,戴老太先是在老二家住了七八年,然后,又在外租房子住了五年多。去年开始,她本打算在四个儿子家里每年各住三个月,由于二儿子不同意,她只能先是在大儿子家住了三个月,又在三儿子和小儿子家里各住了四个半月。接下来,她应该去大儿子家住了,然而,戴老太却说,大儿子并不愿意接收她。

原来戴老太家里有块地从去年开始领取租金,租金领取人是戴老太本人,然而,目前为止,钱还没有拿到。戴老太的意思很明确:不愿意把这个租金给大儿子,因为地的产权属于她自己,租金也理所应当由几个儿子共同拥有。而对于大儿子来说,不给钱就不愿意养戴老太的态度也很明确。对此,戴老太并没有做过多的评论,并且对于自己今后的生活,也已经有了打算:一个人单过,让儿女们每人每个月给200块钱赡养费。

明明有儿有女,却偏偏想要独自一个人生活,戴老太的这个决定,未免让人觉得有些心酸。虽然嘴里说着一个人过好,一个人过享福,可戴老太还是忍不住留下了眼泪。看得出来,她的心中其实充满了很多无奈和酸楚。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尊老是我国公民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宪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保障。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都互有扶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互有扶养义务。另外,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也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扶养。但扶养人因天灾人祸,自己收入过低等原因,无能力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属拒绝扶养。

对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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