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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索要分手费法律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8-11-25 10:47

雪莉2005年通过在SBS电视剧《薯童谣》中扮演儿童角色而出道,之后作为f(x)成员再次以歌手身份出道,在退团之后一直专心于演艺事业。3月6日,相关者透露雪莉和崔子于2014年8月公开承认恋情,但是已于近日分手。雪莉所属社SM公司6日回应表示:“雪莉和崔子已经分手,两人将保持很好的前后辈关系”。崔子所属社也证实分手并表示:“虽然对于艺人的私生活公司方面要谨慎对待,但是因为很多人都很关心,所以公司代替来向大家传达立场。两个人的关系因为繁忙的日程和不同的生活方式,自然而然地变得疏远。现在一起度过的时光将会成为美好的回忆,作为同僚也将为彼此应援。”演员雪莉(23岁)与歌手崔子(37岁)于2014年8月公开恋爱,已经公开恋爱2年7个月。

分手索要分手费法律是否支持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发明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打的“欠条”。

分手要求分手费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毕竟恋爱中双方的花销都是自愿的,只要不涉及到与订婚有关的大额费用,均视为双方自愿,即便分手也无法讨回,至于青春费乃至陪逛街,更是无稽之谈。当然,分手补偿也要看对方是否自愿给付。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分手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通常也不作为法律考核依据。因此,分手费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分手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般来说,情侣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情侣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无法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一些情况较为复杂,还是需要结合相关案情予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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