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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的债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8-11-25 10:45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根据2004年4月起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明确除外情形。此解释的出台需要结合当时的夫妻关系、社会市场经济形势,当时“假离婚、真逃债”,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破坏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时的规定,使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财产,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但随着社会发展,又出现了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另一方的新情况,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债务外,还涉及虚假债务、违法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该条规定明显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夫妻离婚的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举证责任”的问题,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虚假债务肯定是不保护的,违法犯罪的债务也是不保护的。”

综上所述,由于立法程序的特性,夫妻一方举债情形的复杂性,法律条文的滞后性导致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当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您的情况和最新的法律规定,为您量身定做属于您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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