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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妻子睡相男子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8-11-10 06:01

女子因被丈夫嫌弃睡相要离婚

封面新闻消息 1月19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么一件离婚纠纷案,当场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当事人小美诉称,她和丈夫小刚于201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美系再婚,小刚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现在小美认为,她和小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但是丈夫小刚辩称,小美所述的认识、结婚、生子情况属实,与小美分床睡是因为小美睡相实在太差严重影响到自己睡眠,才不得已而为之,但这不是离婚的理由,小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官告诉记者,小美和小刚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性不同发生矛盾是正常的,需要双方互相包容和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只要双方都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矛盾,是能够处理好夫妻关系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准予离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应准予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婚姻无效、可撤销或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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