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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异装癖吓到妻子 妻子要离婚遭到拒绝

发布时间:2018-10-28 11:45

老公异装癖吓到妻子

据《青年报》报道,通过相亲交友活动认识的李先生和王女士,因为兴趣爱好等方面的一致性,相知相识并最终选择走到一起,共同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王女士偶然间发现李先生喜欢穿戴女性衣物。王女士遂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近日,虹口法院审理此案。

2008年,两人认识,经过近四年的恋爱,双方于2012年中旬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2013年上半年王女士偶然间发现先生经常穿戴女性衣物,并将内心的感受实名公布于社交网络。王女士无法忍受,遂向李先生提出离婚;而李先生则认为两人感情基础尚未破裂,拒绝离婚。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离婚,一并处理共同财产分割、儿子抚养问题。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法院经过对王女士提供的相关录音材料和短信、微信记录,李先生提供的照片、情况说明、孩子成长记录册等证据审查,认为李先生的另类爱好并未给夫妻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也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矛盾较为突出,但双方都很关注孩子的成长。健全的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考虑到当事人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亲共同的爱陪伴其成长,因此判决不予离婚。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应准予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婚姻无效、可撤销或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另外,可以作参考的是,在国外以及古代立法例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对家庭成员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在我国古代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义绝等。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有些已经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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