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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孩子归了前妻不料却遭到其殴打

发布时间:2017-12-28 17:54

女子家暴打儿女

5月13日上午7点,居住在河北唐山的邯郸籍女子陶某,因为“琐事”突然发怒,并持铁棒击打家中的一子一女,致两人重伤。其中不满周岁的儿子刘某,已持续昏迷11天,目前仍在北京天坛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时,刘某已经离家做工两天。陶某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加上孩子出生,便在家做全职主妇。每天清晨,陶某要给两个孩子做早饭,然后在7点钟左右,送刘某上学。13日上午,陶某像往常一样点火做饭。就在此时,不满周岁的儿子刘某开始哭闹,“要吃奶”。陶某抱起孩子,准备送到同住一院的父母手中,“不耽误做饭”。几次尝试抱起,没有成功后,她“突然暴躁起来”,将儿子摔在了床上,顺手抄起屋里的一根铁棒,劈头打下去。女儿刘某见状,探身上前护住弟弟。陶某并没有停手,朝着两个人的身上一阵乱打。

能否变更抚养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民法总则》中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一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因此,严重家暴导致子女无法健康成长的,其子女或其他顺序监护人可以申请更换监护人,以确保该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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