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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到底够不够成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12-27 11:52

案例简介: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到底够不够成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因与王某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某列为共同被告。董某与王某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王某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某负担。现董某要求法院确认该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由王某一人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董某的诉求。董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董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后,董某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

法院判决: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某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不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着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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