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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婚姻身份造假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17-12-27 11:48

案情简介:结婚身份造假

近日,一名男子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竟发现共同生活十余年的妻子不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自己的婚姻也不一定有效。2004年,王某与刘某走入婚姻的殿堂,近几年两人的感情每况愈下,2014年11月,刘某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然而,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结婚证上王某的照片虽是其本人,但结婚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均与王某本人的身份信息不符。原来,当年王某和刘某结婚时,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王某便瞒着刘某,偷偷用了其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姐现已远嫁他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即一方受到胁迫而不得已登记结婚的。此案当事人并未受到胁迫,双方登记结婚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该婚姻既不能宣告无效,也不能撤销。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况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并亲自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均早已达到法定婚龄,且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系登记婚姻实质主体,并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结婚证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婚姻的效力,应认定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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