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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名誉监护人有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13 11:20

请假条惊动警方

凤凰网讯:不少人因为写辞职信红遍网络,比如“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而在梧州,一位学生却因为请假条也在网上火起来了,为什么呢?因为她的请假事由写着“怀孕需打胎”!

然而因为这张请假条,梧州岑溪市某中学还报警了!

9月18日晚9时许,岑溪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某中学报警称,有人将一名在校学生请假条的请假事由改成“怀孕需打胎”,并发到互联网上,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要求派出所协助调查。

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接报后,城中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连夜深入到某中学进行调查

据写请假条的女同学罗某表示:

9月18日上午,班主任安排她和另一名同学下午拿班上的扶贫小本出校外去盖章并写了请假条,但没有写上请假事由,就直接给班主任和校领导签字了。

到了下午,班主任告诉她不需要出去盖章,随后她就把请假条给了同学凌某、莫某看。

据悉,莫某在抢走假条后,在请假事由栏写上“为了请假打胎”字样后递还给罗某。

随后,罗某用橡皮擦擦掉,凌某又叫罗某写上“怀孕需打胎”五个字,并把请假日期9月18日至9月18日改成9月18日至9月28日。

她们用手机拍照并将这张请假条上传到她的QQ空间。该请假条在网上发布后,受到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通过深入调查后,公安机关针对罗某、凌某、莫某3名学生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她们予以训诫处理。

通过教育,罗某、凌某、莫某3人对她们因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给老师、校领导以及学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表示万分悔恨,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名誉监护人有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自己开的一个小玩笑会造成这么大的恶劣影响。对此,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的诽谤、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未成年人的家长身为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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