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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法庭秩序的惩处?

发布时间:2017-12-13 11:18

今年8月24日下午2时,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下午4时许,主审法官童广峰宣布休庭离开后,在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与签字期间,原告彭某对被告张某进行辱骂,并冲到被告席,抢夺相关诉讼材料,致使原告摔倒。童广峰回忆,当时原告彭某在向女方张某索要购房合同和户口本之类的证件,称用于小孩上学之用。由于双方感情并没有那么融洽,张某便拒绝了彭某的要求。于是双方争吵了起来,彭某做出了要殴打张某的手势,但张某仍不以为然。没过多久,彭某便直接向张某动起手来。

主审法官马上联系法警将双方当事人控制,并分别对其进行问话调查,进一步查明事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后,主审法官依法对原告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原告当即表示向法庭悔过,并出具了悔过书。在得到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后,天心法院对原告酌情从轻处理,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第二天,彭某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干扰法庭秩序的惩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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