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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01 11:3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1、赠与问题。就离婚案件当事人而言,按《婚姻法》的规定只能基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至于

离婚时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归并处理,是《婚姻法》规定离婚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子女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除此之外其子女在父母离婚时不享有其他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将某些不便分割的财产赠与其子女的要求,应当告知另行处理,如将赠与内容列入调解或判决文书之中,则明显地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其一,赠与法律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其二,合法的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与受赠与人的自愿行为,无须也不应当在离婚法律文书中载明;其三,离婚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单方赠与行为,有碍法律的权威性。

2、子女保险金问题。依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非特定的保险均为自愿行为,对子女人身保险属自愿范围。有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其子女的保险金要求列入调解或判决文书之中,使之自愿的保险行为上升为法律上的强制行为,如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则可能启动不应启动的执行程序,导致司法公权干预私权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子女抚养超法定期限的问题。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期限应依法确定,也可以自行另作约定,对离婚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至子女工作时”、“至大学毕业时”的抚养期限,在其内容上虽无本质上的违法,但列入离婚法律文书之中则无法律依据,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也就不具备执行上的可行性。

4、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离婚法律文书中轻易泄露当事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要求,有的是法官为追求所谓的说服力,不加选择地置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法律文书中不当叙述过错方的婚恋甚至生理隐私,这种只顾抨击错误而忽视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法院制作离婚法律文书时,尤其要凸现法律对公民人身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做到既要提高法律文书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更要提升司法文书的法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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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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