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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协议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8-10-19 10:0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虽然现在采用离婚协议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对于离婚协议来说也有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那么对于有哪些情形呢?这是需要大家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情形

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

3、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

相关知识:夫妻共同财产分类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 知识产权的收益;

5、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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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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