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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中关于证据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17 11:2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证据标准”先行——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基石。

婚姻家庭案件首先是民事诉讼案件,必然需遵循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条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民事诉讼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也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

我国以“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司法解释从本证和反证两个角度规定了盖然性的程度要求,即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而反证只需要使本证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把握应遵循以下两个标准:

证明度达到75%以上;

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自然人的认知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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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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