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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需要忠诚协议保驾护航吗?

发布时间:2017-12-22 11:1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如何认定

1、认为夫妻仲裁协议无效

(1)此类协议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没有建立其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2)《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2、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1)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2)只要“婚姻协议”在订立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行性,不过分,双方认可。

(3)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条是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个人的财产进行任何处分,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自愿协商所签订且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婚姻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通过签订“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且通过契约将这些原本隐性的道德义务显性化,对当事人增加了约束力,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对于维系婚姻稳定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通过忠诚协议,给双方限制了有关义务,能够解决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有利于人口的优化及子女的成长。

二、忠诚协议要如何签订

忠诚协议的内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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